揚子晚報網9月22日訊(記者 郭一鵬) 近日,一男子酒后開啟智駕從湖南株洲回到長沙,被當地交警查獲。
據當地媒體報道,長沙公安交管支隊開福大隊鐵騎中隊在北二環(huán)開展酒駕整治,凌晨3時20分許,一輛開啟智能輔助駕駛的新能源汽車行駛過來,當事人搖下車窗,一股濃烈的酒氣散發(fā)出來。隨即,民警將駕駛人帶上警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結果為225mg/100ml,達到醉駕標準。駕駛人吳某某(男,41歲,湖南益陽人)稱自己在株洲喝的酒,喝完后休息了會,一路開啟智能輔助駕駛回長沙,車輛一直是在自動駕駛狀態(tài)
現場民警依法將吳某某帶到醫(yī)院抽取血樣,最終處理將以血液檢查結果為準,若仍達到醉駕標準,吳某某將涉嫌危險駕駛罪,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嚴重后果。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記者了解到,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曾專門發(fā)文,提醒警惕“高階智駕”陷阱,文中還特地剖析了關于駕駛人酒后使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。
對于駕駛人本人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上路通行。即便本人通過使用“智駕神器”等方式實現脫手駕駛,未實際操縱方向盤駕駛車輛,仍然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,屬于醉酒駕駛的,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。原因在于,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相關功能時,需要通過賬號登錄,驗證識別等方式進行授權和許可,表明駕駛人對車輛啟動具有明知且認可的主觀心態(tài),駕駛人駕駛輔助駕駛汽車上道路通行期間,具有掌握車輛控制權、監(jiān)控道路交通環(huán)境、保持專注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的義務,此種義務不能由未實際操作方向盤,或者車輛具有輔助駕駛功能等理由予以免除。
駕駛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駕等原因導致風險控制能力下降,仍然放棄駕駛責任,放任不具有自動駕駛能力的車輛自主行駛,具有充分的社會危害性,既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二條第3款規(guī)定的分心駕駛行為,亦屬于酒后駕駛行為。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還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此外,對于幫助處于醉酒狀態(tài)的駕駛人設定終點、啟動車輛、規(guī)避駕駛員監(jiān)控系統(DMS),再由輔助駕駛汽車根據預先設定好的線路行駛的行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(guī)定,任何人不得強迫、指使、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。在明知駕駛人處于醉酒狀態(tài),且不會對車輛進行駕駛的情況下,仍然為其設定路線、啟動車輛,實質上縱容并幫助了車主實施分心駕駛、醉酒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,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校對 石偉